以“仅退款”机制“薅羊毛”,法院判了,杨某,贾某,商品
原标题:勿(wu)以“仅退款”机制“薅羊毛”(以案说法)
【案情】
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某商品,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yi),在未与贾某协(xie)商一致的情况下,间接(jie)请求了“仅退款”并(bing)退款成功,但(dan)未退回商品。贾某认(ren)为两边应当先确订货物是否存在质(zhi)量问题,杨某“仅退款”不退货,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杨某则认(ren)为商质(zhi)量量不合格(ge),达不到预期效(xiao)果,自己才(cai)挑选“仅退款”,且贾某未及时回复,以是才(cai)将商品扔(reng)失落。
法院经审理认(ren)为,消费者不管(guan)是以商品不符合质(zhi)量要求为由主意(yi)解除合同,照样行使(shi)七天无来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xin)用准绳。杨某主意(yi)贾某出卖的商质(zhi)量量不合格(ge),达不到预期效(xiao)果,但(dan)自认(ren)其已将商品扔(reng)失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gai)主意(yi),故杨某应当负担(dan)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杨某应当向商家领取商品价款。经由法院调解,杨某表示愿意(yi)负担(dan)贾某的货款、诉讼费等(deng),并(bing)在庭后立即转账给贾某。
【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tiao)规定,合同解除后,还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凭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zhi),当事人可(ke)以请求恢回复状或者采取其他解救步伐,并(bing)有权请求补偿损失。网购(gou)中,交易两边应当进行有效(xiao)相同,这属于在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wu)。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zhi)量问题为由请求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两边之间交易合同已经解除。杨某简单将商品丢弃,致使(shi)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意(yi)的产质(zhi)量量不合格(ge),违背诚实信(xin)用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