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市建委出台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
据悉,从4月1日起,我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系统托管,从而制约施工单位责任期内认真做好工程回访、维修、修复等工作,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序动用“保证金”,使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据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